*法實施細則1
第一條 根據《********法》(以下簡稱《*法》)制定本實施則。
第二條 *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機關依照《*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工作任務時適用本細則有關規定。
第三條 《*法》所稱的"境外機構、**"包括境外機構、**在**** ***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分支**;“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共 和國境內不具有*******國籍的人。
第四條 《*法》所稱的"間諜****人",是指受間諜**或者其成員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活動的人。間諜**和間諜****人由********部(以下簡稱*部)確認。
第五條 《*法》所稱的"敵對**",是指敵視*******人民**主**和******,危害*的**。敵對**由*部或者*部確認。
第六條 《*法》第四條所稱"資助"實施危害*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 **、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 向有危害*行為的境內**、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二) 向境內**、個人提供用于進行危害*活動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第七條 《*法》第四條所稱“勾結”實施危害*行為,是指境內**、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 與境外機構、**、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活動的;
(二) 接受境外機構、**、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活動的;
(三) 與境外機構、**、個人建立聯系,取得**、幫助,進行危害*活動的。
第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法》第四條所稱“危害*的其他破壞活動”;
(一) **、策劃或者實施危害*的恐怖活動的;
(二) 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的;
(三) 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進行危害國家安 全活動的;
(四) 利用宗教進行危害*活動的;
(五) 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族**,危害*的;
(六) 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行為或者由危害*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法實施細則2
第九條 境外個人被認為入境后可能進行危害********活動的,*部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入境。
第十條 對背叛祖國、危害*的**分子,依據《*法》第六條的規定,*機關可以通緝、追捕。
第十一條 *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
第十二條 *機關執行*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志和警燈、警報器。
第十三條 依據《*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機關對查驗中發現的不符合維護*要求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可以責令有關**和個人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拒絕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技術處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和個人的非法干涉。*機關工作人員**執 行*工作任務時,應當出示*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事,不得超越職權、****,不得侵犯**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法實施細則3
第二十一條 實施危害*行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財物,或者本細則第六條所列的經費、場所和物資,*機關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根據不同情況,由*予以沒收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國庫。因泄露國家秘密所獲取的財物,依照《********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危害*的行為,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機關也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第***條 下列情形屬于《*法》第***條所稱的"立功表現":
(一)揭發、檢舉危害*的其他**分子,情況屬實的;
(二)提供重要線索、證據,使危害*的行為得以發現和制止的;
(三)協助*機關、司法機關捕獲其他危害*的**分子的;
(四)對協助*機關維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為。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現的范圍內對*工作有特別重要作用的。
第***條 有證據證明知道他人有危害*的**行為,或者經*機關明確告知他人有危害*的**行為,在*機關向其**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依照《*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機關**執行*工作任務時,公民和****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機關**執行*工作任務的,依照《*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故意阻礙*機關**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司法機關或者*機關依照《*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實施細則3篇擴展閱讀
*法實施細則3篇(擴展1)
——新商標法實施細則3篇
新商標法實施細則1
第一條 根據《*******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該證明商標的**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向*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八條 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方式送達,自**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
(四)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
(五)**、**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案件**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新商標法實施細則2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條 以*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有住所,或者擁有*國籍。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三十七條 以*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商標局在馬德里協定或者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駁回期限(以下簡稱駁回期限)內,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的**延伸申請進行**,作出決定,并通知國際局。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未發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該**延伸申請視為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的**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產權**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商標局不再另行**。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的**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國際商標**》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展通知后,**進行**。國際局通知未續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指定*的**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的**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下列條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相關事宜:
(一)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條第一款關于**和**期限的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的規定。
新商標法實施細則3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商標爭議事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
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
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的,應當在口頭**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可以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除外。
*法實施細則3篇(擴展2)
——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1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委*、***等*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法實施細則3篇(擴展3)
——社保法實施細則實用1份
社保法實施細則 1
第一章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此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同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第二章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
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益記錄。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益的信息。
第六章
關于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金。
第***條 用人單位按照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的投資運營**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2011年7月1日后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此規定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此規定2011年7月1日施行。
*法實施細則3篇(擴展4)
——**計量法實施細則 (菁選5篇)
**計量法實施細則1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由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鄉鎮企業由當地縣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經才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準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志,有關主管部門方可批準生產。
第十五條 對社會開展經營性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辦理《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要直接向當地縣(市)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當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方可準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志和批準營業。
第十六條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來經營。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凡易地經營地,須經所到地方的人民*計量行政部門驗證核準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對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考核的內容為:
(一) 生產設施;
(二)出廠檢定條件;
(三)人員的技術狀況;
(四)有關技術文件和計量規章**。
第十八條 凡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后,應當履行型式批準手續,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一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準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第十九條 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由*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由當地省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省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的型式,經*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作為全國通用型式。
第十二條 申請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應當提供新產品樣機及有關技術文件、資料。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必須保密。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有權進行**檢查,包括抽檢和**試驗。凡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出廠。
**計量法實施細則2
第二十六條 *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和貫徹實施計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和規章**,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二)制定和協調計量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計量基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量值傳遞;
(三)對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
(四)進行計量認證,**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五)**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管理人員,負責執行計量**=管理任務;計量**員負責在規定的區域,場所巡回檢查,并可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的`權限內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現場處理,執行行政處罰。
計量**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任命頒發**員證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其職責是:負責研究建立高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量值傳遞,執行**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起草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提供技術保證,并承辦有關計量**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考核發證。無計量檢定證件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計量檢定人員的技術職務系列,由*計量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一) 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二) 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三) 授權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檢定的計量器具執行**檢定;
(四) 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被授權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被授權單位執行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
(二) 被授權單位的相應計量標準,必須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
(三) 被授權單位承擔授權的檢定、測試工作,須接受授權單位的**;
(四) 被授權單位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在雙方協商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由縣級以上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和仲裁檢定。
**計量法實施細則3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并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他單位的委托,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第三十八條 在調解、仲裁及案件**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改變與計量糾紛有關的計量器具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九條 計量糾紛當事人對仲裁檢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檢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申訴。上一級人民*的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局仲裁檢定。
**計量法實施細則4
第四十條 建立計量標準申請考核,使用計量器具申請檢定,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申請定型和樣機試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申請許可證,以及申請計量認證和仲裁檢定,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辦法或收費標準,由*計量行政部門會同國家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實施**檢查所進行的檢定和試驗不收費。被檢查的單位有提供樣機和檢定試驗條件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為貫徹計量法律、法規,實施計量**提供技術保證所需要的經費,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計量法實施細則5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屬于**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下和屬于非**檢下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未經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者經驗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進口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責令其停止經營銷售,沒收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 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其停止檢驗,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偽造、盜用、倒賣**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計量**管理人員違法失職,****,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樣機試驗的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定數據的;
(二)出具錯誤數據,給送檢一方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的;
(五)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執行計量檢定的。
第六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一萬元以上的,應當報省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國庫。
本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實施細則3篇(擴展5)
——****法實施細則 (菁選3篇)
****法實施細則1
第一條 根據《********法》(以下簡稱《*法》)制定本實施則。
第二條 *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機關依照《*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工作任務時適用本細則有關規定。
第三條 《*法》所稱的"境外機構、**"包括境外機構、**在**** ***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分支**;“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共 和國境內不具有*******國籍的人。
第四條 《*法》所稱的"間諜****人",是指受間諜**或者其成員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活動的人。間諜**和間諜****人由********部(以下簡稱*部)確認。
第五條 《*法》所稱的"敵對**",是指敵視*******人民**主**和******,危害*的**。敵對**由*部或者*部確認。
第六條 《*法》第四條所稱"資助"實施危害*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 **、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 向有危害*行為的境內**、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二) 向境內**、個人提供用于進行危害*活動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第七條 《*法》第四條所稱“勾結”實施危害*行為,是指境內**、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 與境外機構、**、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活動的;
(二) 接受境外機構、**、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活動的;
(三) 與境外機構、**、個人建立聯系,取得**、幫助,進行危害*活動的。
第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法》第四條所稱“危害*的其他破壞活動”;
(一) **、策劃或者實施危害*的恐怖活動的;
(二) 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的;
(三) 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進行危害國家安 全活動的;
(四) 利用宗教進行危害*活動的;
(五) 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族**,危害*的;
(六) 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行為或者由危害*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法實施細則2
第九條 境外個人被認為入境后可能進行危害********活動的,*部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入境。
第十條 對背叛祖國、危害*的**分子,依據《*法》第六條的規定,*機關可以通緝、追捕。
第十一條 *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
第十二條 *機關執行*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志和警燈、警報器。
第十三條 依據《*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機關對查驗中發現的不符合維護*要求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可以責令有關**和個人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拒絕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技術處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和個人的非法干涉。*機關工作人員**執 行*工作任務時,應當出示*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事,不得超越職權、****,不得侵犯**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法實施細則3
第二十一條 實施危害*行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財物,或者本細則第六條所列的經費、場所和物資,*機關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根據不同情況,由*予以沒收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國庫。因泄露國家秘密所獲取的財物,依照《********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危害*的行為,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機關也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第***條 下列情形屬于《*法》第***條所稱的"立功表現":
(一)揭發、檢舉危害*的其他**分子,情況屬實的;
(二)提供重要線索、證據,使危害*的行為得以發現和制止的;
(三)協助*機關、司法機關捕獲其他危害*的**分子的;
(四)對協助*機關維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為。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現的范圍內對*工作有特別重要作用的。
第***條 有證據證明知道他人有危害*的**行為,或者經*機關明確告知他人有危害*的**行為,在*機關向其**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依照《*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機關**執行*工作任務時,公民和****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機關**執行*工作任務的,依照《*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故意阻礙*機關**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司法機關或者*機關依照《*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實施細則3篇(擴展6)
——外商企業法實施細則范文 (菁華1篇)
外商企業法實施細則范文1
********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批準,1990年12月12日對外經濟貿易部令1990年第1號公布并施行。根據 年4月12日*令第301號《*關于修改〈********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年2月19日********令第648號《*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六條 外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五十七條 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五十八條 外資企業應當**核算。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依照*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以外幣編報會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的會計報表。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聘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第起計算。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條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四)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撤銷;
(六)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
(二)、
(三)、
(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一條 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第
(一)、
(二)、
(三)、
(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人、債權人**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組成,并聘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七)分配剩余財產;
(八)**外資企業**和應訴。第七十四條 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稅法繳納所得稅。第七十五條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第七十六條 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七條 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第
(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七十九條 外資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或者經濟**以及個人簽訂合同,適用《*******合同法》。
第八十條 **、澳門、**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或者個人以及***居住的*公民在**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八十一條 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可帶進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八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實施細則3篇(擴展7)
——**法實施細則[新版]范文一份
**法實施細則[新版] 1
**法實施細則[新版]
為保障**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的**與義務,發揮**在****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制定本法。
內容如下: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的**與義務,發揮**在****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
**全國總**及其各******職工的利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參加和****的**。任何**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必須遵守和維護**,以**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道路、堅持人民****、堅持*****的**、堅持***列寧*****思想***理論,堅持**開放,依照**章程**自主地開展工作。
**會員全國**大會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章程不得與**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和教育職工依照**和法律的規定行使****,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的****國家**。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的基本職責。**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決策、**管理和****。
**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動員和**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全國總**根據**、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
第九條 **各級**按照**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或者**委員會組**員。
上級******下級****。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員一人,**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
全國建立**的**全國總**。
第十一條 基層**、地方各級總**、全國或者地方產業****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批準。
上級**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
基層**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全國總**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可以設專職****。**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全國總**、地方總**、產業**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委員會和產業**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討論決定**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委員會和上一級**的同意。
罷免****、***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大會全體**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專職**、***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的**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大會**和其他**管理**,**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行使**管理的**。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理。
第二十條 **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簽訂集體合同,上級**應當給予**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可以**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訟的,**應當給予**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應當**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當地人民****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條
**依照****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對**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
第***條
**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處理,必須有**參加。**應當向****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應當**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有同級****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可以為所屬**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委托,**與****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及其****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參加研究,聽取**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和企業方面**,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法實施細則3篇(擴展8)
——社保法實施細則全文范文1份
社保法實施細則全文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穩定,根據**,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
第三條 社會保險**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和省、**區、直轄市人民**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采取措施,鼓勵和**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其他****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和參照***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支付。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省、**區、直轄市人民**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批準后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的出生、**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的會計**。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規定。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并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法律和***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規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財政預算撥款以及***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益記錄,定期將個**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
第七十六條 各級****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行使**職權。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
第七十八條 ***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 統籌地區人民**成立由用人單位**、參保人員**,以及****、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 任何**或者個人有權對違***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處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益記錄的;
(五)有違***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中****、****、****的,**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在**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