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訂立合同最常見的法律問題 1
答: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
2、合同加蓋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使用企業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適用財務章等其他領域專用章訂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觀體現訂立合同時蓋章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點上容易產生爭議。
3、合同上只有法定**人簽字沒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規定簽字一定要配合蓋章,如企業的法定**人簽字帶未加蓋企業公章,原則上說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發法律風險較大。因法定**人是**企業行使**訂立合同,如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則易被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
4、合同當事人一欄的填寫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盡量寫明身份證號,以避免發生對自然人身份的爭議;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要寫清企業的名稱,和法定**人姓名。與企業法人簽約的,不能只在合同當事人欄中填寫法定**人的名字,以免導致合同相對方不明確。
5、是否只有書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房地產轉讓合同、長期的租賃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單方對合同進行涂改,以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并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7、什么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有什么風險?
答: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寫的部分有沖突的,以哪個為準?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條款(為重復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寫的部分與打印的格式條款相沖突的,應當以手寫的部分為準,因為手寫部分更能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簽合同之前有口頭約定,簽合同時出于信任沒有認真校對合同條款,合同敘述與口頭約定不一致,導致被騙,如何**?
答: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口頭約定而非正式合同,則可向**申請變更相應的合同條款。
10、什么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性規定。
11、回扣條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勞務買賣中,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退回給買方或者買方經辦人的款項。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人員 論處。《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簽字即生效?
答: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大多數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應按規定,如抵押合同登記后才生效。另外當事人如果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條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法律常識|訂立合同最常見的法律問題通用1篇擴展閱讀
法律常識|訂立合同最常見的法律問題通用1篇(擴展1)
——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通用1篇
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 1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
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于履行和**、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明確,便于履行和**、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于當事人舉證,也便于****處理。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這里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說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并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理,這應該屬于**性條款,意味著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訂立形式的全部內容,我國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存在,以口頭方式存在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論訂立勞動合同的幾種技巧
就業工作是每個人都面臨的問題。在國家法制日益完善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都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當掌握一定的勞動合同知識。本文主要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介紹一些勞動合同談判、簽訂的經驗和技巧。
所謂勞動合同,是契約的一種,既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合意,也是對勞動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如實、全面履行勞動**義務的武器,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簽訂一份明確完整、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都很重要。下面筆者著重從實操的角度介紹一些經驗、技巧。
1、**限制性條款:由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關系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這類條款片面強化勞動者的義務、限制勞動者的人身**以及回避用人單位的責任,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實踐中,這類限制性條款主要危害在于影響到勞動者的人身、經濟、休息休假等主要**的行使,同時也是引發勞動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勞動者在簽約時應當注意認真**、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并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后吃虧。因為一些這類條款并不一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只是對勞動者一方相當不利,萬一打起官司,話勞動者又不可能主張無效的話,只能自己承擔苦果。
2、**試用期條款:因試用期問題引發勞動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對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試用期內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數勞動者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一些用人單位借此簽訂違法的試用期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過長的試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長短涉及到工資轉正、經濟補償金、培訓費以及職工自行流動等問題,提醒勞動者應予留意。
3、**工作崗位、地點條款: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于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嚴格上說,這屬于勞動條件的一個范疇,用人單位提供什么樣的工作崗位、地點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單位利用這個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崗位、地點寫進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的目的,無限度擴大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遇到此類情況時,勞動者往往很被動,甚至對于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故意進行刁難毫無辦法,不得不主動辭職。因此,建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一并明確工作崗位、地點。
4、**違約條款: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外,對違約行為通常是通過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來約束的。因此,勞動合同中關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十分重要,能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后果。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違約金類型主要有3種:提前**勞動合同違約金、違反培訓協議的違約金和**、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金。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應當包括對違約的情形、賠償的范圍、處罰的方式、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數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才不容易****。對于勞動者來說,在就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要注意到有關違約責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結合考慮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日后無力承擔巨額賠償金而陷入困境;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也應當注意避免違約賠償金額過高或過低,做到責任對等,權義一致。
5、**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此類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關于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金額,不僅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也是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的計算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約定工資數額時應當盡量爭取把數額寫清楚,以免在仲裁、訴訟時無法舉證而導致權益受損。關于年終獎金、出差補助、交**銷之類并不是法律**規定發放的,所以勞動者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做出明確約定,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否則引發糾紛時經常會處在無法舉證的被動地位。
6、**商業秘密和禁業條款:目前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在錄用一些關鍵崗位的人員時均要求簽訂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等。這類條款對勞動者而言,意味著加重自身義務,可能因此限制了擇業**和發展空間。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一旦違反,不僅涉及勞動法上的責任,還可能負上民法、刑法上的責任。因此,勞動者在簽署此類條款時,一定要慎重考慮。關于保密條款,勞動者應當**保密主體、保密范圍、保密周期和泄密責任等幾項內容。關于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應當**禁業補償費、禁業年限和范圍、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幾項內容。就筆者日常接觸的來說,補償費一般不低于本人原來工資的50%,禁業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7、**培訓條款:雖然用人單位有義務培訓、提高勞動者的技能,但由于員工流動必然造成用人單位的資源損失,因此很多單位都規定培訓不是免費的,涉及到勞動者提前**勞動培訓費如何賠償的問題也有必要作詳細介紹。近幾年,因勞動者跳槽而賠償培訓費的案例越來越多,由于用人單位持有培訓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有培訓條款,因此勞動者最終被判令支付培訓費在所難免。**培訓條款最關鍵看培訓內容、服務期、培訓費金額和賠償計算方式等幾個內容。對此,勞動者具體可以參考原勞動部的規定:“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以上幾點經驗技巧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比較重要的,其它有關工作時間、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等內容,由于法律法規有比較明確的**性規定,反倒不用花太多心思去琢磨,勞資雙方發生糾紛時直接引用相應的規定作為處理依據就可以了。總之,簽訂勞動合同不是一件小事,應當了解一些勞動法方面的規定,在談判、簽訂勞動合同條款的時候不可以粗心大意,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很容易吃虧。遇到一些簽“空白合同”或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該更加小心了。
法律常識|訂立合同最常見的法律問題通用1篇(擴展2)
——房屋租賃合同常見的法律問題解析優選【一】份
房屋租賃合同常見的法律問題解析 1
《最高人民**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1986年1月7日)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管轄。
上述規定仍是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的有效意見。
(1)房屋租賃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管轄;
(2)個別由被告所在地**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管轄。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
(2)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
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提示:
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不定期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隨時**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
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①因第三人主張**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張**,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瑕疵擔保義務的范圍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瑕疵,且為承租人不知情的**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瑕疵,則不構成出租房屋**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常識|訂立合同最常見的法律問題通用1篇(擴展3)
——訂立軟件委托開發合同時應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實用一份
訂立軟件委托開發合同時應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 1
———— 一起合同糾紛的個案分析
**軟件產業起步較晚,其發展歷程與現狀均有著鮮明的“**特色”。有專家稱,在“不斷增長的社會需求與落后的軟件生產力之間的基本矛盾”下,現階段**軟件產業表現出來的主要矛盾是“用戶需求的個性化與軟件產品的通用性之間的矛盾”。為了緩解這一矛盾,軟件開發商往往需要依據客戶所提出的個性化需求對既有的成型軟件進行大量功能改。由于是建立在已成型的通用軟件基礎之上,這種“二次開發在實踐中常被軟件公司及客戶視為普通的軟件買賣行為并以次簽訂軟件買賣合同。但實際上,為了滿足合同的真實目的,雙方當事人所需要履行的主要義務已遠不僅僅是軟件買賣合同中的支付價款和交付標的物。因此,這種名不副實的軟件買賣合同往往使得當事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矛盾不斷,進而嚴重影響了合同目的的實現。筆者曾受某仲裁委委托參與對一起軟件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的評估鑒定工作,該案較為典型的反映了上述問題。結合該個案,下文將從軟件開發合同的性質、法律適用及產生糾紛的原因等三方面對簽訂軟件開發合同,尤其在簽訂類似軟件買賣的“二次開發”合同時應注意的的若干法律問題做出分析。
案情介紹:
99年1月,某通信公司與某軟件公司簽訂了一份軟件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通信公司向軟件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通用銷售系統軟件一套。但根據通信公司的要求,軟件公司須對該通用銷售系統軟件的功能做出大量修改與新增,以滿足通信公司銷售通信器材的專門業務需要。合同總履行期為一年,其中對軟件功能的修改和新增工作為期八個月,余下四個月為軟件的安裝調試及人員操作培訓期。通信公司根據合同履行的進度分三次支付價款。合同還約定,所需修改及新增的功能以雙方同意的系統功能詳細清單為準,并以次作為合同驗收的依據。但其后由于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因修改及新增功能的定義、范圍,可用性等內容上產生達不成一致意見,最終導致合同未能成功履行。
2 0 0 0年6月,通信公司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稱:由于軟件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系統軟件,已構成嚴重違約,請
求**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并要求軟件公司應返還已收取的合同價款,并承擔相應損失。軟件公司則辯稱,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始終認真履約,無任何違約行為,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原因,完全是由于通信公司提出了大量軟件買賣合同義務以外的要求,致使合同的履行陷入修改不斷的惡性循環之中。軟件公司請求駁回通信公司的全部請求,并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軟件價款。
一、該份合同如何定性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該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法律特征,且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之規定,應屬有效。其次,該份合同是否如當事人雙方認定的那樣為軟件買賣合同,并據此確定當事人之間**義務關系呢?根據合同法的原理,判定一份合同的法律性質應該從它的法律特征入手,而一份合同最顯著的法律特征則集中表現在標的物與履行方式上。可以這么說,準確的掌握了標的物與履行方式的特點,也就掌握了合同的法律特征,也就獲得了判定合同性質的標準。依上述方法,對本糾紛中合同的定性存在三種可能,即:普通商品買賣合同;軟件買賣合同;軟件委托開發合同。
首先,由于該合同的標的物明確為計算機軟件系統,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商品,因此上述的“普通商品買賣合同”應該顯而易見的被排除。對余下的兩種可能,我們作如下分析:
1) “軟件的買賣”是指,以現成商品的形式提供給市場的計算機軟件貿易。它除具有普通商品買賣所具有的主要履行內容為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特征外,而且,此種買賣關系中的標的物即軟件都是“按現狀”出售的商品,具有通用性和成型性。這種通用性和成型性表現在,軟件的買方在購買此類軟件時,只能通過外包裝和說明書來了解其性能是否滿足自己的要求,不能對其提出特殊新增或修改功能要求,至于購買后,該商品能否完全符合其要求,賣方概不負責。
2) “軟件的委托開發”是指,計算機軟件用戶根據自己的特殊要求,在無法從公開市場上獲得其所需產品的情況下,通過個別法律關系的達成而促使軟件開發者為自己開發專用軟件的交易。在軟件的委托開發關系中,軟件用戶須向開發方提供完備的開發需求及必要技術資料,其所要獲取的關鍵目標是開發方能夠提供特殊的技術與服務。此種交易中,得到軟件并不意味著交易的完結,軟件的開發方還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最終軟件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而且還要保證委托方能夠順利地“使用”該軟件。為此,軟件開發方于提供軟件之后,還應該就軟件操作,系統維護與人員培訓等問題向委托方提供必要指導與服務。[注1]
從上述可以看出,軟件買賣與軟件委托開發的不同之處在于:軟件的買賣屬于“商品”交易,而軟件的委托開發則是一種“勞務”交易;從合同法角度看,軟件買賣合同與軟件委托開發合同的區別在于:軟件買賣合同為“一次性合同”,買方的主要合同義務為支付價款,買方的主要合同義務為交付成型性軟件,而軟件委托開發合同則為“持續性勞務合同”[注2],委托方的主要義務除支付開發經費和勞務報酬外還應向開發方提供開發需求和技術資料,開發方則應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開發出個性化的軟件,在進行完安裝調試及必要的技術培訓后才視作合同義務的完全履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盡管為買賣合同,但從該份合同的真實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為達到真實合同目的所需要履行的合同義務看,該份合同顯然更符合軟件委托開發合同的法律特征。更為明確的講,雙方當事人簽訂是一份以開發新的軟件系統(專門適用銷售通信設備)為標的的軟件委托開發合同。
二 、有關的法律適用問題
1) 該份合同成立于1999年1月10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最終履行期截止于2000年1月10日,也就是說,該份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明確規定,應適用新的合同法;
2) 新的合同法實施以后,技術合同法被廢止,原來根據技術合同法所制定的技術合同實施條例和司法解釋也相應的被廢止,這就需要最高人民**根據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作出新的司法解釋。由于這個司法解釋還未出臺,而過去直接依據的原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原《關于**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又已經廢止了,這就出現了司法解釋上的”真空”。為避免出現法律適用上的困難,最高人民**2001年6月19日印發了《全國**知識產權**工作會議關于**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對現階段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及**工作提供了原則性的法律依據,其中可適用于本案的主要內容有:
32. 當事人將技術合同和其他合同內容合訂為一個合同,或者將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內容合訂在一個合同中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爭議的**義務內容,確定案件的性質和案由,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
33. 技術合同名稱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
42. 計算機軟件開發、許可、轉讓等合同爭議,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三、產生糾紛的原因
為客戶開發個性化的應用軟件系統是一個科學而嚴謹的過程,即使是在通用成型軟件基礎上所做的二次開發,其復雜程度和風險因素也遠高于對通用成型軟件的買賣。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錯誤的將軟件委托開發當作了軟件買賣行為,并簽訂了其簡單形式難以滿足軟件開發的復雜內容買賣合同,因此在合同中也相應缺乏了若干規范委托開發合同雙方**義務關系的重要條款。盡管合同第一條第3款約定:“修改及新增系統功能參照雙方同意的系統功能詳細清單”;合同第六條約定:“以雙方同意的系統功能詳細清單為驗收標準”,然而事實上,從合同簽訂之日直至申請仲裁之日,雙方始終未能協議出功能詳細清單的明確內容。在這種開發的具體內容及驗收依據未能在合同訂立之時同期確定的情況下,過于簡單抽象的合同條款****,已極度削弱了喪失了開發行為的規范性與科學性。同時,由于雙方在其后的履行過程中均從與己有利的角度解釋合同的條款,合同實際上也喪失了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并使雙方的矛盾不斷激化,最終導致了合同的履行失敗。
四、如何避免產生類似糾紛
一項軟件系統的開發由于其復雜性,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種高投入對軟件委托開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而言都是巨大的,因此如何避免開發失敗應是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初就努力追求的目標。根據我國現已頒布的計算機軟件開發國家標準,一項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工作可分為以下六個階段:可行性與計劃研究階段、需求分析階段、設計階段、實現階段、測試階段、運行與維護階段。其中,在可行性研究與計劃階段內,要確定該軟件的開發目標和總的要求,要進行可行性分析、投資——收益分析、制訂開發計劃,并完成應編制的文件。在需求分析階段內,由系統分析人員對被設計的系統進行系統分析,確定對該軟件的各項功能、性能需求和設計約束,確定對文件編制的要求。[注4]上述兩個階段不僅是整個開發過程科學性與規范化的保證,更為重要的是,它們在軟件委托開發的合同法律行為中起到了明確合同目的,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關系的作用。因此,軟件委托開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應盡力達到上述國標中關于可行性與計劃研究階段、需求分析階段的任務要求。即使是在通用成型軟件基礎上所作的二次開發,訂立合同前也應作好必要的開發需求說明、需求分析等工作,以便在訂立合同時將明確具體的技術資料及經雙方認可的驗收標準作為合同附件賦予其合同效力,這樣才能為開發工作及合同的順利履行打下堅實的基礎,避免日后由于合同訂立不周延所帶來的爭議與糾紛。
注釋:
1、參見:唐廣良等《計算機法》,**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頁;
2、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政法大學出版社修訂
第三版,第731頁;
3、參見:《全國**知識產權**工作會議關于**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
干問題的紀要》
4、參見:GB/T8567—88《*******計算機軟件產品開發文件編制指
南》、GB/T8566—95《*******信息技術軟件生存期過程》
。
法律常識|訂立合同最常見的法律問題通用1篇(擴展4)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精選2篇)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 1
1、 合法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并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它的基本內涵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 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體合法,即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或**家有關機關批準**成立,必須有被批準的經營范圍和履行勞動關系**義務的能力,以及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民事主體的**能力和行為能力。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具備勞動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合同的主體資格,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違法。
(2)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目的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宗旨和實現法律后果的意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就業,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勞動力來**社會生產勞動,發展經濟,創造效益。
(3) 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具體的**與義務的條款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工作內容、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等多方面的內容,勞動合同在約定這些內容時,不能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4)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與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步驟和方式進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具體方式是先起草勞動合同書草案,然后由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協商一致后簽約。形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并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追究責任,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2、 公平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增加“公平”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要求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及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上應體現公平。公平原則強調了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雙方承擔的**義務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擔不公平的義務。如果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顯失公平,那么該勞動合同中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如因重大誤解導致的**義務不對等,對同崗位的職工提出不一樣的工作要求,對勞動者的一些個人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等,對于勞動者,顯失公平的合同違背了勞動者的真實意愿。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效。
3、 平等自愿的原則
(1)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是以勞動關系平等主體資格出現的,有著平等的要求利益的**,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系,任何以強迫、脅迫、欺騙等非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均屬無效。這一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地表達各自意愿的機會,有利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 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愿,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這一原則保證了勞動合同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必須完全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強迫、威脅、欺詐等**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4、 協商一致的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應當采用協商的辦法達成一致協議。這一原則是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這條原則重點在“一致”,只有通過協商達到**,才能真正體現平等自愿的原則。如果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
5、 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是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都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法》增加“誠實信用”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表明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誠實,雙方為訂立勞動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雙方當事人在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時,必須以自己的實際行動體現誠實信用,互相如實陳述有關情況,并忠實履行簽訂的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得**或者欺騙對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誘導方式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接受對方的條件。有欺詐行為簽訂的勞動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有權**勞動合同。***,雇員隱瞞重要事實,即使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在明確了以欺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同時,對當事人存在這種情形的,允許另一方當事人**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 2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決定是否締約,平等地決定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可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2、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從平等原則引申出來的。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雙方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享有任何**。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內心意愿。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勞動合同才成立。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在具體條款上,如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問題上往往意見不一,這時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1994年9月5日發布的《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解釋,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后頒布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固定,勞動者可以**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協商**:勞動者提出,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勞動合同;
(二)預告**: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
(三)及時**:也成為“被迫**”,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拉動著可以通知用人單位即時**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ideas規章**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26條第一款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常識|訂立合同最常見的法律問題通用1篇(擴展5)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實用1篇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 1
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常識|訂立合同最常見的法律問題通用1篇(擴展6)
——房屋租賃合同中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通用一篇
房屋租賃合同中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1
關于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如下:
1、租賃是轉讓財產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以承租人使用與收益租賃物為直接目的,通過租賃合同,出租人轉讓、承租人取得的均僅為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是租賃物的所有權。
無論是定期租賃,還是不定期租賃,無論承租人事實上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時間有多長,承租人均不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在買賣合同中,賣方轉讓的是物的所有權,買方支付對價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買方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由于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租賃物不可能成為承租人的財產。這一點又使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區別**。
同時,應當注意租賃合同的使用和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是連在-起的,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承租人對租賃物既可以使用,也可以收益。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負有一定的義務,又互相享有一定的**,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是一種雙務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享有**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即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出租人是以自己所有的或使用的物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則對自己使用、收益租賃物付出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對價。
作為一種雙務、有償合同,這是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存在的根本區別。借用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借用人對物也有使用、收益權,并于使用后將借用物返還出借人,但借用人不需要付出代價,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報酬或租金,屬于無償使用。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之日。在情形下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想要;了解房屋租賃合同**情形,見下文。
如何確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之日;
2、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權,對方有異議提**訟,經****后認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權并無不當的,**房屋租賃合同通知送達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之日;
3、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權,對方有異議提**訟,經****認為該當事人無房屋租賃合同**權,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房屋租賃合同的,可以在判決或調解書中明確合意**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之日。
法律常識|訂立合同最常見的法律問題通用1篇(擴展7)
——訂立合同時的注意事項通用一篇
訂立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
1、無合同不交易
經濟形勢變化導致部分企業不能正常履約,少數企業會利用企業之間合同手續上的欠缺逃避違約責任。
完備的書面合同對于保證交易安全乃至維系與客戶之間的長久關系十分重要。
建議您盡可能與客戶簽署一式多份的書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內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有行動必留痕
妥善保管對于證明雙方之間合同具體內容具有證明力的下述資料:與合同簽訂和履行相關的**、送貨憑證、匯款憑證、驗收記錄、在磋商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資料。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變更合作約定,包括數量、價款、交貨、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書面憑證。
3、慎用善用公章
建議您完善有關公章保管、使用的**,杜絕盜蓋偷蓋等可能嚴重危及企業利益的行為。
在簽署多頁合同時加蓋騎縫章并緊鄰合同書最末一行文字簽字蓋章,防止少數缺乏商業道德的客戶采取換頁、添加等方法改變合同內容侵害您的權益。
4、慎用授權文書
企業業務人員對外簽約時需要授權。
建議您在有關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上盡可能明確詳細地列舉授權范圍,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業務完成后建議您盡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
5、離職通知相關客戶
企業業務人員離開您的企業后,建議您在與其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向該業務人員負責聯系的客戶發送書面通知,告知客戶業務人員離職情況。
6、撤銷問題合同注意時效
如果您認為客戶在與您簽署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或者您事后發現簽署合同時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者您認為合同**義務安排顯失公平的,您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但是務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您將失去請求**撤銷合同的**。
當然,您在撤銷權行使期限內提出的請求是否能得到****還將取決于您所舉證據是否充分。
7、注意定金條款
您在簽訂合同時可能為了確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對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義,請您務必注明“定金”字樣。
您如果使用了“訂金”、“保證金”等字樣并且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表述一旦對方違約將不予返還、一旦己方違約將雙倍返還的內容,**將無法將其作為定金看待。
8、保證條款要明確
如果您的業務需要對方提供保證擔保的,在與相關客戶簽署保證合同時請務必表述由保證人為債務的履行提供保證擔保的明確意思,避免使用由對方“負責解決”、“負責協調”等含義模糊的表述,否則**將無法認定保證合同成立。
9、注意保證性質
您也可能為了業務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證擔保。
無論您是債權人還是保證人,建議您在簽署保證合同時寫明保證期間起止點。
如果您與對方約定的保證期間長于兩年,法律將視保證期間為兩年。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法律將視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雖然選擇“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取決于您與客戶之間的談判磋商,但保證合同中務必寫明“連帶保證”或者“一般保證”字樣。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將認為是連帶責任保證。
10、注意保證時效
如果您是債權人,采取“一般保證”方式的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后沒有償還的,請務必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和保證人提**訟或者仲裁。
采取“連帶保證”方式的保證合同擔保的債務到期后沒有償還的,請務必在保證期間內以可以證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證人明確要求其立即履行擔保義務。
如果您沒有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您的**,保證人將**對您的擔保責任。
11、抵押經登記有效
如果您的業務需要對方提供抵押擔保的,建議您在簽署抵押合同時立即與您的客戶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僅有抵押合同而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將可能使您的權益喪失實現的基礎。
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擱將可能使您的**劣后于在您之前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企業。
如果您的客戶在簽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絕協助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建議您盡快向****請求**幫助您**辦理登記手續。
12、質押要轉移占有
如果您的業務需要對方提供質押擔保的,建議您在簽署合同時立即與您的客戶辦理質押擔保物或者**憑證的交接手續。
僅僅簽署質押合同而沒有實際占有質押物的,**將無法保護您實現質押權的請求。